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稚龄儿童诉父亲 法院判决支持抚养费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儿女起诉父亲要求支付抚养费,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谯某甲、谯某乙系文某与谯某的婚生子女。20181月文某与谯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时,双方就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约定:女儿谯某甲、儿子谯某乙都由女方抚养,男方不出抚养费;所有的债务都由男方承担偿还,与女方无关。离婚后,谯某甲、谯某乙一直由文某负责监护抚养,谯某一直未支付抚养费。但因谯某未清偿债务,导致文某经济状况不好,难以抚养儿女,故将谯某诉至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虽然文某与谯某在离婚时约定,子女由文某抚养,谯某不承担抚养费,但现因为谯某未按约清偿夫妻关系存续期内的共同债务,导致文某经济状况恶化,影响到谯某甲、谯某乙的健康成长,谯某甲、谯某乙要求谯某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支付适当抚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华容县农村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和收入标准,考虑到其监护人文某也应负担相应的抚养费,本院酌定谯某每月支付谯某甲、谯某乙抚养费各600元,直至两人年满十八周岁止。

法官寄语: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019年11月8日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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