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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诉母不付抚养费 法院当庭判决要承担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当庭支持原告安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安母每年向安某支付抚养费和护理费至安某成年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止。

    安父与安母于2011年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子安某。2014年,双方因感情不和登记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安某由安父抚养,安母每月付抚养费500元。安父、安母离婚后,安某一直由安父抚养,安母至今未支付抚养费。后安某被评定为二级残疾,需要专人护理,2017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对安某签发了残疾人证。因安父个人无力承担安某的生活费与护理费,故安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安父与安母离婚时已就安某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安母理应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安某要求安母按照500元/月的标准支付自离婚之日起至安某成年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止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有理有据。现安某因身体残疾,需要专人护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九条规定:“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安母应当履行扶养义务,承担安某的部分护理费,安某要求护理费按照湖南省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酌定安母每年承担护理费8000元,遂作出如上判决。


2019年10月16日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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