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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一方承担独自承担小孩抚养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白马寺法庭审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了夏某请求张某承担小孩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夏某与张某于2013年1月21日在湘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姻期间,张某怀疑夏某有婚外情,双方因此问题多次发生争吵,最终于2017年5月8日在湘阴县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小孩夏某某由夏某抚养并独自承担一切费用。2019年7月,夏某向湘阴县人民法院起诉,以离婚时未考虑到抚养小孩的负担如此之重,现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独自承担抚养费为由,请求判决张某向其支付小孩夏某某的抚养费至独立生活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夏某与张某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夏某某由夏某抚养并独自承担一切费用,此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当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因夫妻双方离婚时,往往涉及离婚原因、家庭财产、债权债务分配、子女抚养权等诸多问题,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夫妻一方可能为了获得某方面的利益从而放弃另一方面的主张,达成相互的妥协。因此,在离婚协议签订后,夫妻一方除非能举证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或离婚后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所抚养的子女正常生活学习受到重大影响,否则,不能擅自变更离婚协议的内容。本案中夏某并未举证证明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变更离婚协议的情形。于是,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夏某、张某收到判决书后,均表示息诉服判。


2019年10月9日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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