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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拆迁安置权益该如何保障?

近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审结一起涉及拆迁安置权益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刘女士系福建省寿宁县人,2013年6月,她与福州的陈先生登记结婚。同年7月,陈先生原位于福州市仓山区某村的老宅被政府征收,刘女士因未享受任何住房保障政策,基于与陈先生的夫妻关系,故依法享受上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中45平方米安置房的人口基本住房面积保护政策,且该45平方米的安置房权益被包含在陈先生老宅的拆迁安置房权益范围之内。2017年10月,刘女士与陈先生正式办理了离婚手续,刘女士认为陈先生名下的老宅拆迁安置补偿权益中45平方米的安置房权益系其个人享受的人口基本住房面积保护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保障其合法拆迁安置权益。陈先生则认为,拆迁安置权益的取得系基于原房产权人,被拆迁房屋的实际产权人是陈先生父亲,并不是他与刘女士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刘女士无权分割。


庭审中,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前往房屋征收工程有限公司调取讼争房屋拆迁中刘女士享受45平方米人口基本面积保护政策安置权益所对应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该协议书中明确载明被征收人系陈先生,享受补助人口为两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被征收人系陈先生,且房产拆迁发生在陈先生与刘女士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涉案拆迁安置权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由刘女士与陈先生各享有二分之一。最终,法院判决讼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项下的权利与义务由刘某与陈某各享有并承受二分之一。


2019年9月2日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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