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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外协议离婚程序

 一、涉外协议离婚程序

  1、申请协议离婚时,双方必须共同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使委托律师代理,本人也必须亲自办理手续。

  2、双方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

  3、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自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查。

  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离婚证》的通知。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

  逾期末领证的,应当重新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二、涉外协议离婚材料

  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涉外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下列材料:

  a、中国公民

  1、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b、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

  1、本人的结婚证;

  2、本人身份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

  5、华侨、外国人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


2019年7月15日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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