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离婚律师)夫妻离婚后女儿随母生活,亡父的赔偿款女儿有权利分割
夫妻离婚后女儿随母生活,亡父的赔偿款女儿有权利分割
2023-09-15 16:09:50 来源:《江苏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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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刘和大美两人离婚后各自组成新的家庭,女儿小美跟随大美生活,大刘与芳芳结婚,并育有一子小方,两家人虽多年来互不来往,倒也相安无事,最近却因大刘的离世,发生纠纷。
2022年,大刘在工地突发意外,经抢救无效死亡。大刘的父亲老刘、妻子芳芳及儿子小方三人与用工方达成调解协议,用工方同意一次性补偿人民币180万元。后三人办理了死者丧葬事宜。关于上述赔偿款,小美认为作为女儿有权要求分割,但老刘拒绝支付。小美将老刘、芳芳、小方诉至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支付应得赔偿款50万元。
被告方认为,这笔钱与小美没有关系,赔偿款180万元是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不是遗产。小美已随母亲改嫁,目前由母亲和继父抚养,不靠大刘照顾。丧葬费花费6万元,大刘生前借款25万元,这些都应当在180万元中予以扣除。但可以按照大刘生前的约定每年支付小美8000元抚养费直至其成年。
小美有无权利分割赔偿款?若有权分割,小美应得的赔偿款数额是多少?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共有纠纷,大刘因事故致死获得赔偿款180万元,该笔赔偿款不是死者生前形成,是死后形成的逸失利益的补偿和对其近亲属的精神抚慰,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系死者近亲属的共有财产。就本案而言,父亲老刘、妻子芳芳、未成年子女小美和小方均有权主张。
关于扣除6万元丧葬费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系被告为死者办理丧葬相关事宜的合理支出,予以认定;关于归还25万元欠款的问题,法院认为该笔赔偿款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用于清偿死者生前所负债务。综上,扣除合理费用后,本案分割赔偿款的金额为174万元。
大刘与大美离婚后,虽然原告小美归大美直接抚养,但作为父亲,大刘仍应对未成年子女尽到经济上及精神上的抚养义务。同时考虑到小美长期没有与大刘共同生活,大刘的死亡虽对小美带来感情伤害,但并未直接造成小美目前的生活发生较大改变,其对大刘的人身、经济依赖程度相对不强,故酌定分割小美35万元。
(2023年9月12日《江苏法治报》陈妍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