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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离婚律师)6岁女儿向父亲追索抚养费 法院判决支付过往拖欠抚养费

6岁女儿向父亲追索抚养费 法院判决支付过往拖欠抚养费

2022-11-07 11:07:4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胡菁菁

 

  近期,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父亲向女儿支付过往抚养费3万余元,并继续支付抚养费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

  基本案情

  危某甲与刘某于2013年在华容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6年生育一女。2020年7月,危某甲与刘某协议离婚,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生育一女,名叫危某乙,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承担生活费2000元至成年(教育费、医疗费以实际支出,双方各承担50%)”。离婚后,危某乙随母亲刘某生活至今,经刘某催讨,危某甲共向危某乙支付了7000元的抚养费。庭审中,危某乙请求法院判决危某甲自2020年8月1日开始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直至危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危某甲与刘某达成的离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遵照履行。

  危某乙随刘某生活后,危某甲理应自2020年8月1日起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至危某乙起诉之日2021年12月16日止,即危某甲应支付抚养费共计3.3万余元,危某甲仅支付7000元后,拒绝按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父母在离婚后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夫妻离婚后,一方抚养小孩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或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当父母一方没有按约定负担抚养费的,其子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危某甲向危某乙支付自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16日的抚养费2.6万余元(已扣除已支付的7000元);危某甲自2021年12月17日起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向危某乙支付抚养费至危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止。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2022年11月8日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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